乐亭法院汤家河法庭一封特殊的判决书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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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亭县人民法院汤家河法庭作出一份特殊的判决书,作为原被告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法院仍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韩某与鲁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鲁某某,韩某与鲁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鲁某离婚,韩某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儿子,鲁某坚持在韩某另外支付其10万元抚养教育费的情况下才同意抚养婚生孩子。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于婚生孩子抚养问题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否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韩某、鲁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不愿意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遵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暂不能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韩某与鲁某离婚。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当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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