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把家淹了怎么办

在生活中,大部分在居住在小区里,住的是套房。除了顶楼外,都存在楼上用水向楼下漏水的问题,另外多层住户还存在太阳能使用不当,多打水导致漏水的问题。尤其是在冬季,天气寒冷,可能出现水管爆裂导致的漏水问题。还有的楼上住户因外出务工或者是投资的住房,在漏水的时候,联系不上户主。当我们居住的房屋出现漏水情况时,应该怎么办?第一,联系物业公司并报警。联系物业公司来查明漏水的原因,到底是哪一家漏水,报警是为了固定楼上漏水事情发生的事实。第二,查明损失。对自己的损失要用照片或者视频来固定相关证据,暂时不要着急维修。对损失的价值先自行估算一个数额。可以自行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损失评估,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评估。第三,与楼上协商。事情发生后,与漏水住户进行协商赔偿的数额或者是进行维修,给对方限定合理时间。如果不能协商,尽快请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第四,调解。请物业公司、居委会、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调解。如果不能够达成调解,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尽量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前,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从行为、过错、损失、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几个方面准备证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姚宗周、王红与王铁民、王红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冀02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宗周,男,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女,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民,男,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乐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女,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审被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楼1-1底商。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姚宗周、王红因与被上诉人王铁民、王红,原审被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宗周,被上诉人王铁民、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红、姚宗周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家的损失和我家门前渗水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他们室内潮湿在先,我家门前渗水在后,不存在因果关系。我先发现的我家门前渗水,然后找到原告一起去找物业公司。原告申请的损失鉴定我去现场了,其只是对财产损失进行了鉴定,并没有鉴定造成损失的原因,被上诉人王铁民放弃证明他家房屋损失是由我家门前渗水造成的,也未提交相关证明,请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王铁民,王红的诉讼请求。2、入户管线在公共场所属于物业维修范围,法庭判定和物业公司无关,必然助长物业公司的推诿行为,所以象征性的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1元。王铁民答辩称,我方起诉时,路北物业出具过证明。他家没发生大面积漏水泡水现象,是我们找的物业帮他们修理的,当时物业就说我家卧室、卫生间漏水是他家造成的。我们已经经评估公司做了损失鉴定。鉴定报告中都陈述了我们无需解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红答辩称,王红、姚宗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红、王铁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年7月15日,原告的××区住房内门厅吊顶,卧室墙壁、橱柜、门框,卫生间集成顶等,因楼上水管漏水而严重损坏。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楼上住户、物业公司沟通,希望修补漏水管道并由其赔偿原告室内维修费用,但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均表示原告维修费用应由对方承担。二被告的推诿行为,导致原告损失持续扩大,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二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因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号住户自来水管道损坏导致二原告室内经济损失元、半年房租费用元;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铁民、王红系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1单元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姚宗周、王红系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1单元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年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年7月15日,发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1单元号房屋内水管破损导致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1单元号房屋内门厅吊顶损坏,西北卧室墙壁、橱柜、门框损坏,东北卧室墙壁、门框等部位损坏,北卫生间吊顶及墙壁损坏。被告姚宗周、王红将漏水部位已修复。修复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年11月13日,经唐山中颐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1单元号房屋因楼上漏水造成室内财物损失评估值元。原告支付上述鉴定费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唐山中颐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被告书》、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相邻建筑物应适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尽量避免滴水渗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房屋内水管渗水,造成相邻的原告房屋内财产受损,故原告请求被告姚宗周、王红赔偿其经济损失元理据充足,该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1单元号房屋因楼上漏水而无法居住并且实际产生了租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半年租房费用元,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涉案房产漏水管道并非小区公共设施,被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故被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宗周、王红主张被告鹭港物业对原告的损失应该承担更大责任,理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姚宗周、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铁民、王红人民币元;二、驳回原告王铁民、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王铁民、王红负担人民币元,由被告姚宗周、王红负担人民币元;鉴定费人民币元由被告姚宗周、王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两套房屋为同一户型上下楼相邻关系。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房屋损失照片及唐山中颐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室内财物损失评估鉴定报告,能够证明房屋内出现的损失范围和损失数额。上诉人虽然对该损失与自己门前渗水的因果关系持有异议。但是,上诉人在一审并未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二审也未提交足以反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且上诉人认可自己门前渗水,已经对该渗水区域进行了维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无法采信。综上所述,王红、姚宗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由上诉人王红、姚宗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慧贤审判员   朱 正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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